原告陈某。
被告彭某乙。
上述当事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于2011年6月1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2月26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彭某乙以其夫肖迪吉的名义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娄底分行的存款壹万零壹佰伍拾元予以扣划。
审判员曾慧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