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中华联合XX公司。
负责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XX。
原告漯河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XX公司(以下简称中华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中华XX公司委托代理人谭XX、陈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09年3月3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保险金一万多余元,保险期限至2010年3月30日。2009年4月9日,原告雇佣的司机冯新成驾驶豫x号货车在睢县X镇与程习中驾驶的河南x三轮车相撞,造成程习中受伤、三轮汽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冯新成负全责。后程习中在睢县法院起诉原告,睢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赔偿程习中x.63元,诉讼费原告负担300元(已支付)。因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有交强险,故原告持判决书要求被告理赔,但被告拒赔。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赔偿金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中华XX公司辩称:合理费用我公司愿按合同约定赔付,但诉讼费用不应赔偿。请求本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XX公司向本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一)机动车行驶证一份。(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该事故认定书认定:2009年4月9日,冯新成驾驶豫x号大型货车行驶至上睢县潮庄至平岗公路向西转弯,与程习中驾驶的河南x号三轮车相撞,造成程习中受伤、河南x号三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冯新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三)交强险保险单和商业险保险单各一份。两份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均从2009年3月31日零时起至2010年3月30日24时止。其中交强险约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险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不计免赔x元。(四)(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判令原告赔偿程习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施救费、三轮车损失费等共计x.6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00元。(五)2009年11月23日,受害人向原告出具的收到x元的收到条一份。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二)、(三)、(四)、(五)均无异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中华XX公司向本院提供交强险保险条款一份。原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当事人诉、辩称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9年3月28日,原告XX公司为其豫x号营业货车向被告中华XX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两份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均从2009年3月31日零时起至2010年3月30日24时止。其中交强险约定的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险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赔偿限额为x元。2009年4月9日11时许,司机冯新成驾驶豫x号大型货车行驶至上睢县潮庄至平岗公路,与程习中驾驶的河南x号三轮汽车相撞,造成程习中受伤及其三轮汽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新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6月17日,受害人程习中向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睢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睢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XX公司赔偿程习中医疗费、误工费、三轮车损失费用等共计人民币x.63元,并由原告XX公司负担诉讼费用300元。2009年11月23日,原告XX公司赔偿程习中损失x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已按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向第三者程习中赔偿x元,该赔偿应由被告中华XX公司在交强险约定的赔偿限额x元和商业险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x元范围内进行赔付,即被告应赔偿原告保险金x元。关于原告请求的诉讼费用300元,因不属双方约定的赔偿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漯河XX有限公司保险金x元。
二、驳回原告漯河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漯河XX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中华联合XX公司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曹英旗
审判员张静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