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X乡县X镇X村X组。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05年12月15被羁押,2006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某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05年11月6日以来,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本市海淀区X路X号权金城休闲中心工地,多次向他人销售假冒“星花”注册商某的电线共计522卷,销售金额共计(略).8元,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陈某、仇某甲、仇某乙、商某某、易某某证言、北京市朝阳昆仑电线厂证明、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某的商某,且销售金额达人民币五十余万元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某的商某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某的商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15日起至2006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