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欢乐时光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西。
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定州市X镇X村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A座X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立臣,北京市道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北京欢乐时光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时光公司)、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原审起诉称:优朋普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影《文雀》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优朋普乐公司发现欢乐时光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提供上述影片的播放服务,且影片由宽娱公司向其提供。优朋普乐公司认为,欢乐时光公司和宽娱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在网吧内播放上述影片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共同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优朋普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欢乐时光公司和宽娱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x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080元。
上诉人欢乐时光公司和宽娱公司原审共同答辩称:第一,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权属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其取得了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欢乐时光公司经营网吧局域网中的“英雄宽频”软件系宽娱公司提供,宽娱公司只是在“英雄宽频”页面上提供了对该网站的链接,涉案电影的播放是在网影快传网站上,与宽娱公司无关,即便网影快传网站播放涉案电影构成侵权,也不应由宽娱公司承担责任。综上,不同意优朋普乐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香港影业协会于2008年9月18日出具了注册编号为3594的《发行权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的内容显示:《文雀》于2008年2月首次在香港公映,版权持有人为寰宇娱乐有限公司,优朋普乐公司为该影片的发行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发行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发行形式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发行权证明书》附页中载明:寰亚娱乐有限公司已将电影《文雀》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寰宇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将该电影限于发行地区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优朋普乐公司。
2009年5月13日,优朋普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立臣在欢乐时光公司经营的网吧办理相关手续后,随机选择网吧内的一台电脑进行操作。涉及电影《文雀》的主要操作步骤如下:
1、点击电脑桌面上的“网吧电影”图标,进入题为“英雄宽频”的页面,页面网址为//60.206.148.6/web/x/x.asp;在该页面上有对影片按区域和类型分类的具体栏目、近期热播专题以及影片搜索等内容;在“英雄宽频”页面的左右两侧均显示含有电影《我的团长我的团》、《护宝娇娃》、《神枪手》图片的浮动图标。
2、点击上述“英雄宽频”页面中含有《我的团长我的团》、《护宝娇娃》、《神枪手》图片的浮动图标,进入一个名为“网影快传”的页面,该页面直接显示有包括《我的团长我的团》、《护宝娇娃》、《神枪手》播放链接在内的多部影视作品的排行榜;该页面网址为//www.x.net/x.aspx,页面中标有“本站资料、链接均由程序搜索技术抓取,自动生成”字样。
3、点击“网影快传”页面电影排行榜右下角的“更多”链接,进入“影片搜索全榜列表”页面。
4、在“影片搜索全榜列表”页面中有电影《文雀》的图片,点击该图片链接进入“在线播放”页面。
5、在“在线播放”页面可以在线播放电影《文雀》,地址栏显示为//www.x.net/x/List.aspx。
对上述操作过程,优朋普乐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为包括本案在内的5起诉讼支出公证费2400元。另查一,欢乐时光公司所经营网吧局域网电脑上的“英雄宽频”软件及涉案电影系宽娱公司收取服务费后提供给欢乐时光公司使用,双方约定因此引起的版权问题由宽娱公司负责。另查二,网影快传网站的所有者名为“张洁”,该网站上未显示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宽娱公司称其与该“张洁”无任何关系。对网影快传网站的链接是宽娱公司自行选择后设置的,且是其设置的唯一链接。
上述事实,有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网站备案信息查询结果、公证费发票、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优朋普乐公司独家享有电影《文雀》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人未经优朋普乐公司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影片。
本案中,从网影快传网站的内容看,在其首页不需搜索就有大量影片播放的排行榜和链接,点击电影后在线播放的页面与电影排行页面相比,网页地址并未发生变化,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电影系网影快传网站进行在线播放。现优朋普乐公司明确表示未授权网影快传网站播放涉案电影,结合目前网络播放电影的现状,可以认定网影快传网站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对于宽娱公司提出其提供的“英雄宽频”软件本身并不储存涉案电影,只是提供链接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辩称,本院认为,首先,宽娱公司在“英雄宽频”中设置的对网影快传网站的链接是其自行选择后确定的,且该链接是其设置的唯一链接。其次,网影快传网站是个人注册的网站,该网站上没有显示网络文化经营或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作为专门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宽娱公司完全有能力意识到网影快传网站是非法传播他人影片的侵权网站,但宽娱公司通过选择后设置网影快传网站的链接,故其对于链接侵权内容属于明知,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就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宽娱公司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欢乐时光公司系“英雄宽频”的实际使用者,宽娱公司向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既包括“英雄宽频”本身自带的电影,亦包括通过“英雄宽频”链接自网影快传网站的影片,但欢乐时光公司疏于审查所链接网站中的电影是否合法,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与宽娱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具体赔偿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欢乐时光公司和宽娱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优朋普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欢乐时光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含有涉案电影《文雀》的网影快传网站(网址为www.x.net)的链接;二、北京欢乐时光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三、北京欢乐时光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四百八十元;四、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欢乐时光公司和宽娱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均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欢乐时光公司上诉理由是:1、欢乐时光公司与宽娱公司之间有协议,约定由宽娱公司向欢乐时光公司提供软件和影视服务,所产生版权问题由宽娱公司负责,况且欢乐时光公司也审核了授权文件,尽到了注意和审核义务,其不是本案侵权主体,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优朋普乐公司没有证明其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优朋普乐公司没有取得原始权利人的授权,香港影业协会不具备证明资质。优朋普乐公司提供的证明也存在瑕疵。3、我国对影片实行许可制度。优朋普乐公司没有提供《公映许可证》。4、一审判决赔偿额过分高于优朋普乐公司的实际损失,且优朋普乐公司没有证明其实际损失。5、优朋普乐公司在取证过程中扩大了维权成本,法院对此不应予以支持。
上诉人宽娱公司上诉理由是:1、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优朋普乐公司没有证明其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香港影业协会不具备证明资质。优朋普乐公司提供的证明也存在瑕疵。2、我国对影片实行许可制度。优朋普乐公司没有提供《公映许可证》。3、一审判决赔偿额明显高于优朋普乐公司的实际损失,且优朋普乐公司没有证明其实际损失。4、优朋普乐公司在取证过程中扩大了维权成本,且属恶意诉讼,法院对此不应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依据香港影业协会的证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优朋普乐公司合法取得了电影《文雀》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上述权利。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上诉人欢乐时光公司、宽娱公司认为优朋普乐公司不享有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优朋普乐公司涉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本案中,宽娱公司提供涉案电影的链接服务,被链网站上载并播放涉案电影未经优朋普乐公司许可,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涉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宽娱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向其网吧客户提供“英雄宽频”视频服务,除了自行上载影视节目外,还通过链接方式固定地从第三方网站提供涉案影片,宽娱公司上述行为的营利性以及绑定式的链接方式,决定了宽娱公司对其被链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是否侵权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宽娱公司作为专门提供网络视频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视频尤其是影视作品在网络传播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我国对于视频网络传播主体的相关资质的要求具有更高的专业知识和判断技能,因此,对于被链网站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以及被链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是否侵权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被链网站恰恰没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视听节目许可证;而且,该被链网站上显示的相关文字已经表明其对其网站上的影视剧并不拥有版权。综上,宽娱公司应知其被链网站上提供的涉案影片系侵权影片,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宽娱公司关于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欢乐时光公司与宽娱公司签订协议,存在合作关系,宽娱公司向欢乐时光公司提供相应的系统软件并提供视频内容,供欢乐时光公司的客户使用,欢乐时光公司从中获取盈利。因此,欢乐时光公司应当与宽娱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欢乐时光公司虽然在其与宽娱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中约定相关版权问题由宽娱公司负责,但是该约定只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欢乐时光公司关于其审核了宽娱公司的影片授权文件,尽到了应尽的注意和审核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上映时间、欢乐时光公司和宽娱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优朋普乐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欢乐时光公司和宽娱公司共同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和合理支出四百八十元,并无不妥。欢乐时光公司和宽娱公司提出涉案影片没有公映许可证,无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行,不能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受有损失,以及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欢乐时光公司和宽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7元,由北京欢乐时光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北京欢乐时光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О一О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