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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成基业上网服务中心等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成基业上网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小区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定州市X镇X村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A座X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立臣,北京市道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北京嘉成基业上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嘉成基业中心)、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原审诉称:优朋普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影《葬礼揸Fit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嘉成基业中心和宽娱公司未经优朋普乐公司许可,擅自在网吧内提供该影片的播放、观看服务,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共同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对该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优朋普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嘉成基业中心和宽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x元及诉讼合理支出800元(其中公证费300元、(略)费500元)。

上诉人嘉成基业中心原审辩称: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嘉成基业中心经营的网吧局域网中“英雄宽频”软件是宽娱公司提供,根据嘉成基业中心与宽娱公司的约定,由此引发的版权纠纷由宽娱公司解决,与嘉成基业中心无关。即使嘉成基业中心构成侵权,优朋普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也远远超过了其损失。因此,嘉成基业中心不同意优朋普乐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上诉人宽娱公司原审辩称:第一,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权属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嘉成基业中心所经营的网吧局域网中的“英雄宽频”软件系宽娱公司提供,版权纠纷也由宽娱公司负责解决,优朋普乐公司针对嘉成基业中心的起诉属恶意诉讼。第三,即使宽娱公司构成侵权,优朋普乐公司主张的赔偿额也远远超过了其损失。综上,宽娱公司不同意优朋普乐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据香港影业协会证明,认定优朋普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葬礼揸Fit人》一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9年6月26日,优朋普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立臣在嘉成基业中心经营的网吧办理相关手续后,随机使用嘉成基业中心的一台电脑进行操作。操作步骤主要如下:

1、点击电脑桌面上的“嘉成影院Ⅱ”图标,进入题为“英雄宽频”的页面,地址栏显示//x/web/x/x.asp;在该页面上有影片按区域和类型的分类栏目、近期热播专题以及影片搜索等内容;点击影片搜索,进入“搜索”页面;

2、在“搜索”页面的搜索框中输入“葬礼揸Fit人”,进入“搜索结果”页面,“搜索结果”页面有电影《葬礼揸Fit人》的搜索结果;

3、点击上述搜索结果,进入电影《葬礼揸Fit人》播放页面,此时地址栏显示为//x/web/html/x.x=7377,点击该页面的“全集”链接,可以在线播放电影《葬礼揸Fit人》。

对上述操作过程,优朋普乐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为包括本案在内的5起诉讼支出公证费1500元。

嘉成基业中心经营的网吧局域网电脑上的“英雄宽频”软件及涉案电影均系宽娱公司收取服务费后提供给嘉成基业中心使用,双方约定因此引起的版权问题由宽娱公司解决。宽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给嘉成基业中心的涉案电影有合法授权,嘉成基业中心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审查过宽娱公司提供的涉案电影是否有合法授权。

优朋普乐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5个案件支付(略)费2500元。

上述事实,有香港影业协会证明、(2010)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网站备案信息查询结果、公证费和(略)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嘉成基业中心和宽娱公司对优朋普乐公司的权利提出异议,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二中民终字第x号生效判决已经依据香港影业协会的证明,认定了优朋普乐公司拥有电影《葬礼揸Fit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因此,在嘉成基业中心和宽娱公司没有相反证据推翻上述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情况下,其有关优朋普乐公司不享有电影《葬礼揸Fit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涉案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认定,宽娱公司与嘉成基业中心合作,由宽娱公司向嘉成基业中心提供“英雄宽频”软件,在嘉成基业中心经营的网吧局域网上对涉案电影进行在线播放。但宽娱公司在“英雄宽频”软件中使用涉案电影未经优朋普乐公司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对该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优朋普乐公司要求宽娱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涉案侵权影片系宽娱公司提供给嘉成基业中心,但嘉成基业中心作为涉案侵权电影的实际传播者,未举证证明审查过该影片的授权情况,故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嘉成基业中心应当和宽娱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嘉成基业中心和宽娱公司之间就版权纠纷解决的约定,不产生对抗合同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嘉成基业中心据此提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以及宽娱公司据此提出优朋普乐公司恶意诉讼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对于具体赔偿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嘉成基业中心和宽娱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优朋普乐公司支付的(略)费、公证费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停止使用涉案电影《葬礼揸Fit人》;二、北京嘉成基业上网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从其网吧电脑内删除涉案电影《葬礼揸Fit人》;三、北京嘉成基业上网服务中心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四、北京嘉成基业上网服务中心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八百元;五、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嘉成基业中心和宽娱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均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嘉成基业中心上诉理由是:1、嘉成基业中心与宽娱公司之间有协议,约定由宽娱公司向嘉成基业中心提供软件和影视服务,所产生版权问题由宽娱公司负责,况且嘉成基业中心也审核了授权文件,尽到了注意和审核义务,其不是本案侵权主体,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优朋普乐公司没有证明其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优朋普乐公司没有取得原始权利人的授权,香港影业协会不具备证明资质。优朋普乐公司提供的证明也存在瑕疵。3、我国对影片实行许可制度。优朋普乐公司没有提供《公映许可证》。4、一审判决赔偿额过分高于优朋普乐公司的实际损失,且优朋普乐公司没有证明其实际损失。5、优朋普乐公司在取证过程中扩大了维权成本,法院对此不应予以支持。

上诉人宽娱公司上诉理由是:1、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优朋普乐公司没有证明其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香港影业协会不具备证明资质。优朋普乐公司提供的证明也存在瑕疵。2、我国对影片实行许可制度。优朋普乐公司没有提供《公映许可证》。3、一审判决赔偿额明显高于优朋普乐公司的实际损失,且优朋普乐公司没有证明其实际损失。4、优朋普乐公司在取证过程中扩大了维权成本,且属恶意诉讼,法院对此不应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系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上诉人嘉成基业中心、宽娱公司认为优朋普乐公司不享有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优朋普乐公司涉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宽娱公司未经许可,提供了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故其上述行为构成了对优朋普乐公司涉案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宽娱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嘉成基业中心与宽娱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宽娱公司向嘉成基业中心提供相应的系统软件并提供视频内容,供嘉成基业中心的客户使用,嘉成基业中心从中获取盈利。因此,嘉成基业中心应当与宽娱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嘉成基业中心虽然在其与宽娱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中约定相关版权问题由宽娱公司负责,但是该约定只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嘉成基业中心关于其审核了宽娱公司的影片授权文件,尽到了应尽的注意和审核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上映时间、嘉成基业中心和宽娱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优朋普乐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嘉成基业中心和宽娱公司共同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和合理支出八百元,并无不妥。嘉成基业中心和宽娱公司提出涉案影片没有公映许可证,无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行,不能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受有损失,以及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嘉成基业中心和宽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嘉成基业上网服务中心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嘉成基业上网服务中心和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О一О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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