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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于某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时间:2006-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宣刑初字第265号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宣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出售假币罪,于2006年4月4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暂住(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新兴委X组。因涉嫌犯出售假币罪,于2006年4月4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与王康及其崔金丽(均另案处理),在哈尔滨预谋购买假币,由于某某负责提供购买假币的资金(略)余元,张某某与崔金丽到河南省台前地区用(略)余元真币,购买假币(略)余元并带回到哈尔滨。后于某某于某年4月1日将(略)余元假币从哈尔滨运输到本市。

2006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宣武区陶然亭桥西北角向被告人曹凤凯(另案处理)出售假币400元,获得真币120元,用于某人花销。同年4月4日,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右安门翠林小区一里X号楼向曹凤凯出售假币5000元,并商量好待曹凤凯出售假币后再给张某某真币。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于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于2006年4月4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该案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货币真伪鉴定书、辨认笔录、假币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协助抓获同案犯于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08年10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4日起至2007年10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玲玲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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