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个体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赣县人,个体户,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县人民法院(2007)赣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已于2007年11月2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王某某于2007年11月27日支付给被上诉人徐某某加工费2800元,加工费的余款被上诉人徐某某不再主张权利。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徐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位礼
审判员张慧珍
审判员温雪岩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