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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4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同年4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7月15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农历8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宋XX因其子宋少X不好找对象,即以3万元的价格从石国印(另案处理)处收买一西藏妇女。收买后,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白天跟随、晚上锁门、并加以语言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该妇女人身自由两个月之久,因不愿意在其家中居住,后交给石国印将其领走。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宋XX、宋少X、孟XX、宋XX、罗XX、石XX、宋彩X、赵XX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二个月之久,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士玲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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