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2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2006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1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又名杜某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杜某某、韩某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杜某某、韩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杜某某、韩某乙单独或结伙驾驶面包车、三轮车及两轮摩托车窜至滑县X镇、小铺乡、城关镇、上官镇、新区、大寨乡盗窃作案26起,盗窃价值x.7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其中被告人韩某甲参与盗窃26起,价值x.7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23起,盗窃价值x.9元;被告人杜某某参与盗窃10起,盗窃价值x.9元;被告人韩某乙参与盗窃7起,盗窃价值x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杜某某、韩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甲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没有参与盗窃滑县X镇X村王首桥家的彩电、花绒等物品,是自己盗窃的。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辩称其没有参与在滑县X镇X村王首桥家盗窃,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辩称其没有参与盗窃。
被告人韩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7年9月5日夜,被告人韩某甲窜至滑县X乡X村盗窃贾XX新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新陵牌摩托车价值211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XX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被盗车辆行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滑县城关派出所说明一份,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并有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8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三轮摩托车伙同张某某窜至滑县X镇X村常XX的门市内盗窃气泵一个、切割机一台、手砂轮一个。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1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常XX陈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08年11月16日夜,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三轮摩托车伙同张某某窜至滑县X镇X村韩XX家盗窃海信牌电视机一台、华生牌饮水机一台、被子四条。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695元,案发后饮水机及被子两条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XX陈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及退赃证据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09年1月28日夜,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滑县X镇董固城郭XX的下堤饭店将饭店内的桌子、凳子、盘子、碗等物盗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180.8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XX陈述,证人睢XX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指认及退还赃物证据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09年5月24日夜,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三轮摩托车窜至滑县X镇X村王XX家盗窃花绒两包、彩电两台、被子两条。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190元,案发后花绒两包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石XX、王XX、段XX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指认赃物及退还赃物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6、2009年5月23日夜,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三轮摩托车窜至滑县X镇X村宋XX家盗窃用丰牌玉米脱粒机和玉米秸秆还田机各一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用丰牌玉米脱粒机和玉米秸秆还田机共价值904元,案发后玉米脱粒机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XX陈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指认赃物及退还赃物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7、2009年10月18日夜,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盗窃的两轮摩托车伙同张某某、杜某某窜至城关镇X村巫XX家盗窃拖拉机两辆及拖斗一辆。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520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虽当庭拒不供认,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均证实三人盗窃的事实,且有被害人巫XX、郭XX陈述拖拉机在巫XX家存放被盗窃的情况,并有行车证,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8、2009年10月28日夜,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三轮摩托车伙同张某某、杜某某窜至滑县X镇X村王XX家盗窃播种机两台、豪爵牌125-F摩托车一辆、玉米十余袋及被子几条。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共价值3158元,案发后追回赃款600元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虽当庭拒不供认,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均证实三人盗窃的事实,且有被害人王X运、王军X陈述家中被盗窃的情况,并有购车发票,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及退赃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9、2009年10月31日夜,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盗窃的两轮摩托车伙同张某某窜至滑县X镇X村郭XX家盗窃电视机一台、三轮摩托车一辆、被子几条和一把双刀。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共价值2005元,案发后双刀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人郭XX的证言,被盗物品及现场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及退赃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0、2009年9月20日夜,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三轮摩托车伙同张某某窜至滑县X镇X村王XX、陈XX家的责任田里盗走一亩多地的玉米棒。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玉米价值696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陈X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及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1、2009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盗窃的两轮摩托车伙同张某某窜至滑县X镇X村程XX家中盗窃红色新大州125型摩托车一辆。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XX的陈述,购车发票,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2、2009年12月27日夜,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三轮摩托车伙同张某某窜至滑县X镇X村毛XX的农药化肥门市盗窃碳铵25袋、沃夫特复合肥7袋及一箱苯璜隆麦药。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共价值1905元,案发后追回碳铵24袋、复合肥7袋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毛XX的陈述,现场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3、200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三轮摩托车伙同张某某、杜某某窜至滑县X镇X村孟XX家盗窃四轮拖拉机一辆、中华三阳125型黑色两轮摩托车一辆、海信牌电视机一台、万燕牌DVD一台、阪神牌洗衣机一台、26型永久自行车一辆、小麦两袋、花生两袋。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共价值5096.9元。案发后,拖拉机、洗衣机、花生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虽当庭拒不供认,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均证实三人盗窃的事实,且有被害人孟XX陈述家中被盗的情况,并有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指认赃物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退赃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4、200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三轮摩托车伙同张某某窜至滑县新区X村盗窃段XX的玉米棒40袋。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玉米价值928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XX的陈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5、2009年农历9月中旬,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盗窃的摩托车伙同张某某窜至滑县X镇X村盗窃岳XX的玉米粒4袋。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玉米价值300元。案发后,退还赃款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XX的陈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6、2009年秋收季节,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三轮摩托车伙同张某某驾车窜至滑县X镇X村盗窃村民杜某X、杜某X剥好晾晒在地里的玉米棒共计50袋。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玉米价值116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X、杜某X的陈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7、2009年农历7月19日夜,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分别驾驶其三轮摩托车伙同张某某、杜某某窜至滑县X镇X村赵XX的化肥门市盗窃复合肥47袋。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复合肥价值4486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虽当庭拒不供认,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韩某乙均证实四人盗窃的事实,且有被害人赵XX、程XX陈述被盗的经过,并有被盗物品清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8、2009年秋收前后,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三轮摩托车伙同张某某、杜某某窜至滑县X镇X村成XX院内,盗窃恒胜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恒胜牌三轮摩托车价值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虽当庭拒不供认,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均证实三人盗窃的事实,且有被害人成XX陈述被盗的情况,并有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9、2009年秋季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三轮摩托车伙同张某某、杜某某窜至滑县X镇附近的一个村,将一户人家的门锁剪断,盗窃白色大冰柜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虽当庭拒不供认,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均证实三人盗窃的事实,并有被盗物品照片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0、2009年12月29日夜,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杜某某、张某某驾驶韩某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及韩某乙的三轮摩托车窜至滑县X乡X街东头,将村民苏XX存放在场上的160袋玉米棒盗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玉米价值4505元。案发后,已退赃3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虽当庭拒不供认,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韩某乙均证实四人盗窃的事实,且有被害人苏XX、关XX陈述被盗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1、201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韩某乙、杜某某驾驶韩某乙的三轮摩托车窜至滑县X镇X村将悦XX等人的撞粉机五台盗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撞粉机价值9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虽当庭拒不供认,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韩某乙均证实四人盗窃的事实,且有被害人悦XX、悦X利陈述被盗的情况,并有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2010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杜某某、张某某驾驶韩某甲的四轮拖拉机及韩某乙的三轮摩托车窜至滑县X镇X村盗窃朱XX的松木檩条五根。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檩条价值1666元。后赃物被害人认出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虽当庭拒不供认,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韩某乙均证实四人盗窃的事实,且有被害人朱XX、赵XX陈述被盗及将赃物追回的情况,证人韩某丙证实见四人盗窃的情况,并有赃物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3、2010年1月11日夜,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张某某驾驶韩某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滑县X镇X村,将村民宋XX停放在街里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上的四个轮胎及一块汽车电瓶盗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轮胎及电瓶价值1223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XX的陈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4、2010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韩某乙驾驶韩某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滑县X乡X村,将村民张XXX、张建X停放在街里的两辆货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瓶价值12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张建X陈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5、2009年11月10日夜里,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其盗窃的摩托车伙同张某某窜至滑县X镇X村,盗窃村民陈XX长葛牌农用三马车一辆、鸡粪六袋。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共价值1620元。案发后鸡粪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陈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6、2010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张某某驾驶韩某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滑县X乡X村,将马XX机动车维修门市的门锁剪断,盗走轮胎锅、机油、活塞环、钢桶等物品,接着又窜至老店镇X村程强运家盗窃玉米20袋,得手后返回滑县X镇X村被滑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韩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XX、程XX陈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韩某甲参与26起,盗窃价值x.7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22起,盗窃价值x.9元;被告人杜某某参与盗窃9起,盗窃价值x.9元;被告人韩某乙参与盗窃7起,盗窃价值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杜某某、韩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甲犯罪数额巨大,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决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在十年以上判处刑罚。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23日夜,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杜某某驾车窜至滑县X镇X村王首桥家盗窃花绒两包、彩电两台、被子两条,价值1190元”的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当庭辩称只有其一人参与,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均辩称二人没有参与该起犯罪事实,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参与该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虽对本院认定其参与盗窃的事实不予供认,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某、韩某乙均证实其参与了盗窃,并有证人韩某丙证言在案佐证,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韩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责令四被告人继续退赔所盗取被害人的财物;
作案工具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三轮车两辆及四轮拖拉机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常永前
审判员冯建领
审判员王士玲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