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X乡X村柴营小组。因涉嫌出售假币于2006年2月27日被羁押,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出售假币罪,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某于2006年2月20日,为出售假币,交付给买币人员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一张作为样品。后买币人员将该人民币交付给民警。被告人喻某某于同年2月27日14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肖家河农贸市场门口向买币人员出售假币时,被当场抓获,并起获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200张,面额为50元的人民币2张。经鉴定,上述假币均为机制版假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任某某证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喻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7日起至2006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