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X镇小留住(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6年3月27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06年3月27日1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五棵松地铁口西北口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3本共计136份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起获上述发票,经鉴定起获的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刘某某、彭某某、王某证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出售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7日起至2007年3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