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丰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号楼X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X镇X村X组。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克力代乡X村。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邓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邓某某伙同宋某某等人(已判刑)自2005年5月以来,在本市海淀区X路X号商业房X层精品音像店内贩卖盗版光盘。同年10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邓某某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抓获,并当场起获光盘4150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系为非法出版物。同年11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邓某某被取保候审,后脱保。
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邓某某自2006年3月以来在上述地点贩卖盗版光盘。同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邓某某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抓获,并当场起获各类光盘3211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系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刘某、王某某、赵某某、宋某某、陈某、李某某、欧某某、梁某某、孙某、俞某某、闵某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分别酌予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冯某某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冯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对被告人周某某、邓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06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06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