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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9-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252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巨鹿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巨鹿县X乡办事处后无尘村。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5月26日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06年5月26日,在本市海淀区X镇X村出租房一无名书店内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其用于销售的图书2437册。经鉴定,其中2350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常某某、王某某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贩卖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6日起至2007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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