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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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王某某滥用职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3月3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市民,住(略)。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3月2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捧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胡某某,以本村村民“孙某甲”等五人户口漏登为由让其办理补录户籍手续,并向被告人胡某某提供了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五人补录户籍材料不全、不符合补录条件的情况下,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私自为“孙某甲”等五人办理了虚假补录户籍手续。王某某又伪造了所长签批手续和民警的户籍调查报告到滑县公安局办理了批准补录入户手续。孙某甲等三人持四间房派出所办理的虚假户口本及临时二代身份证骗取护照,分别于2009年8月17日、8月20日入境日本。“孙某甲”到日本后,被发现其本人不叫孙某甲而叫乔XX,且乔XX在日本有不良记录,遂被日本扣留,后遣送出境。此事件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辩称:其没有滥用职权,其为“孙某甲”等人办理补录手续是在副所长赵士的指示下办理的。

辩护人刘某某的辩护意见是:乔世印在日本的不良记录只是因为签证到期没有回国,被日本遣返,这次办理假户口的目的还是去日本打工,被发现后再次被遣返。这种现象在国际间普遍存在,不能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其办理了假户口致使其非法出境,就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声誉。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找到滑县公安局四间房乡派出所户籍协管员胡某某,以本村村民“孙某甲、孙某菊、孙某丙、王某亮、常志亮”五人户口漏登为由让其办理补录户籍手续,并向被告人胡某某提供了伪造的“孙某甲”等五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五人补录户籍材料不全不符合补录条件的情况下,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私自为“孙某甲”等五人办理了虚假补录户籍手续。被告人王某某又伪造了所长签批手续和民警的户籍调查报告到滑县公安局办理了批准补录入户手续。“孙某甲、孙某菊、孙某丙”持四间房派出所办理的虚假户口本及临时二代身份证骗取护照,分别于2009年8月17日、8月20日入境日本。随后被告人王某某让胡某某在电脑中删除“孙某甲、孙某菊、孙某丙”补录的户口。“孙某甲”到日本后,被发现其本人不叫“孙某甲”,真实姓名叫乔世印,大连市旅顺口区人,且乔世印在日本有不良记录,遂被日本扣留,并通知我上海边境后将其遣送出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2009年7月初,王某某来办理孙某海等人的补录户口,我认为王某某拿的手续没有原件,不符合规定,不给他办。当时,王某某找到副所长赵士,赵士对我说你给他打表吧,我就打了补录申请表。后来王某某拿着我给他的补录审批表和手续走了,过了几天,我看网上县局已经审批过了。王某某就要求我给他们办理户口补录手续,但没办户口本。王某某拿着U盘(内有孙某海一家三口照片)来办理三人的身份证。王某某说孙某甲的洪是洪水的洪,要求重新补录。王某某的要求不符合常规,赵士说该办就办吧,我就补录了孙某甲的户口。之后,王某某让我改孙某甲户口附项,我给办了,该附项就是在补录孙某甲户口当天,这次改附项没有请示领导,没有其他人知道。后来王某某领走了孙某甲的身份证。有一天王某某拿着常志亮、王某亮的手续来办他们的补录手续,我认为王某某拿的手续不符合规定,不给他办。后来王某某找到赵士,赵士对我说你给他打表吧,我就打了王某亮、常志亮的补录申请表,并盖上了户口专用章。把补录审批表给了王某某。后来我便给他们打了临时身份证申请表,并盖上了户口专用章。

2、王某某的供述

我办理的这些孙某甲、孙某海、孙某菊、孙某丙、常志亮、王某亮补录及身份证手续是假户口手续,是我找胡某某办的。个人申请是我自己写的,我自己写完后按的手印。我自己以村委的名义写了证明,并自己盖了公章。我从派出所指定的打字复印部买了一张调查表,自己写了写,然后冒充赵士的名签了字,赵士不知道。补录审批表上的“冯红涛同意”签字是我自己签上去的,不是找冯红涛签的,他并不知道。

3、冯XX的证言

孙某海等五人办理的户籍补录手续不符合规定。据王某朝交代补录档案里的调查报告和民警签字都是他伪造的。我没有在他们的申请表上签过字。

4、滑县公安局出入境办公室科长郭XX的证言

“孙某甲、孙某菊、孙某丙”这三个人用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均是通过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办理出来的。“王某亮、常志亮”这两个人是我当时发现他们口音不对,怀疑他们身份有问题,我回户证科查看两人的户籍。后来四间房派出所所长冯XX打来电话说王某亮、常志亮的户籍有问题,不让办理出国手续。

5、滑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副科长王某的证言

“孙某甲、孙某菊、孙某丙”这三个人用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均是通过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办理出来的。

6、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谢XX的证言

办理孙某甲等五人的户籍补录手续是王某朝办的,他经常来办理户籍手续,我还以为他是派出所的一个协管员,当时没有发现什么可疑之处。

7、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副所长赵X的证言

我就问胡某某孙某甲等人的户口是咋回事,胡某某说是王某某办的。这个事是孙某甲引起的,孙某甲的原名叫某世印,原户籍在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区X路,据说他以前在日本打工,由于签证到期没有回国,被日本遣返回国,日本国对他登记了不良记录。后来他又想往日本去打工,就在四间房派出所重新办理了新户口,变更了名字,持这份假户口再次办理了前往日本的出境手续,到日本后被发现,再次被遣返回国。

8、书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申请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收件人乔世印,前往国家日本。

9、大连市公安局水师营派出所的户口证明:乔XX、韩XX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旅顺口区X路X号。

10、胡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间房乡派出所的证明:胡某某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在我所协助户籍民警办理户籍手续。

王某某,非农业家庭户口,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住滑县四间房供销社。

11、安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情况说明

我处于2009年9月15日接到上海边境一姓任警官的电话,称一名我市籍居民孙某甲被日本遣返,上海边境请我处协助调查此人的真实情况,我处经初步查询,发现在公安网上有一个叫乔世印的人与孙某甲极其相象,疑是一人,随后,我处与上海边境联系,上海边境称此人已放行。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办理假户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虽辩称是在副所长赵士的指示下办理的手续,但赵士予以否认,王某某亦称此事与赵士无关,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人胡某某的该项辩解理由无法认定。关于辩护人所辩称的“非法出境这种现象在国际间普遍存在,不能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其办理了假户口致使其非法出境,就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非法出境虽然普遍存在,但不能因为这些行为的较为多见而否认了该行为的违法性,该种行为越是多发,对一个国家的声誉损害就越大。由于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共同行为,致使五人取得假户口,三人非法出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二被告人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常永前

审判员郭建新

审判员冯建领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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