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宰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5元,已由宰某某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骆平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