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武强、刘某,均系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健康影剧院。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人新乡市健康影剧院因合作建房协议及委托经营协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均申请缓交,不存在退还事项。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杜丹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