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中现,方城县148法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中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于2005年6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陈××。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闹生气。2007年春,被告郑某某外出务工,2008年春节回家过年,后又外出务工,对女儿也不管不问,最后连自己使用的电话号码也换了,使原告再也无法和被告联系。双方因长期分居,互不尽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证人赵一×到庭作证的证言;
2、证人赵二×到庭作证的证言;
3、证人赵××到庭作证的证言;
4、原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5、2010年3月12日和平街居委会证明一份。
被告郑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2日婚生一女孩取名陈××。婚后原、被告经常生气,2007年被告外出打工,2008年春节过后,被告又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也不与原告联系,婚生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2009年9月4日,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另查明,河南省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445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2007年被告外出打工后,2008年春节回家后又外出打工,至今已与原告分居达两年之久,双方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至今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婚生女儿陈××随原告生活为宜,由被告按年支付女儿的抚养费4454元×25%=1114元,支付至陈××年满18周岁止。原告请求离婚及抚养小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随原告陈某某生活,被告郑某某自2010年1月1日起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陈××抚养费1114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杰远
审判员曹天祥
审判员贾建锋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兼)书记员牛俊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