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何某之侄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韩某因房屋施工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认为被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于1995年向被上诉人何某颁发的(95)海私建字第X号海淀区私有房屋施工许可证违法,侵害了韩某的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该许可证。而何某根据该施工许可证于1997年即已翻建房屋,韩某于2003年搬到现居住地居住后,才与何某翻建的房屋形成相邻关系。因此,市规委被诉的颁证行为并未影响韩某的权利,韩某与该颁证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韩某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韩某的上诉理由缺乏根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月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代理审判员赵锋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