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22日由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6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群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租赁了方城县X镇人石显瑞的十二间厂房和一些设备,在缺乏技术人员的情况下,于2008年5月份进行实验性生产(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08年7-8月份,南阳市卧龙区居民胡X(女)到河南省禹州市煤矿联系买煤时认识了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让胡X投资其调和勾兑柴油事宜。胡X到崔某某的厂子考察后,双方于2008年8月13日签订了协议,约定:胡一次性投资十万元,崔某责生产和销售,并保证每月X号前给胡分3万元红利。2008年8月22日,胡X按照约定将10万元支付给崔某某。2008年8月底9月初,崔某某付给石XX1万元的房租,其余款项除了自己花费一部分外下落不明。后胡X按照约定找崔某要红利,崔某行推拖。后胡X到方城崔某厂里找崔某红利,发现厂里已停工。经多方寻找,2008年12月22日,胡X在方城县X镇X路崔某某的租房处找到崔,双方协商后崔某胡X出具了一份含红利15万元的借据。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某某辩称自己没有诈骗的故意,还不上欠款是因为经济危机生意失败,属经济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租赁了方城县X镇人石显瑞位于城东“天马大酒店”北边的十二间厂房和一些加工骨粉的设备生产勾兑调和煤油,在缺乏技术和资金的情况下,2008年5月份,崔某某赊欠方城人杨岭几吨原油进行实验性生产(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产品不合格,不能出售。2008年7-8月份,南阳市卧龙区居民胡X(女)到河南省禹州市煤矿联系买煤事宜,在此通过相识的方城县X镇人吴中仁认识了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故意隐瞒其无技术、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协商让胡X投资其调和勾兑柴油生意。胡X到崔某某的工厂察看时,崔某某又故意制造正常生产的假象,使胡X于2008年8月13日在方城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胡一次性投资十万元,崔某责生产和销售,并保证每月X号前给胡分3万元红利。2008年8月22日,胡X按照崔某某提供的农行卡将10万元现金打到崔某某的户头上,后崔某胡出具了收款条。2008年8月底9月初,崔某某付给石XX1万元的房租,其余款项除了自己生活花费一部分外下落不明。后胡X按照约定找崔某要红利,崔某胡说正在生产、资金紧张、随后再给。后胡X到方城崔某厂里找崔某红利,发现厂里已停工,找不到崔某某。胡便打崔某某的手机,崔某么不接电话要么打通后对胡说回去后就退钱。2008年12月22日,胡X在崔某某位于方城县X镇X路租房处找到崔,崔某奈给胡X出具了一份含红利15万元的借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2008年4月份,我在方城三里岔公路边租石显瑞的厂房炼油。2008年6-7月份开始生产,原料是原油。2008年7月份,我认识了胡X,介绍让其投资我的炼油厂。后胡X到方城我的炼油厂考察,当时正在生产。2008年8月13日,我们签订合同,具体内容大致是:由胡一次性给我投资x元,每月我给胡X3万元利润。签订协议后不到10天时间,胡X就通过农行卡给我的帐户打x元,我给她打了收条。2008年8月底至9月初给石显瑞1万元的房租,进了1.4万元的原料,女儿去武汉上大学用了1万元,奶奶去世花费3-4千元,下余6万元左右用于购买航空煤油赔了。生产不到一个月就停产了,原因是没资金进原料,生产出的成品不合格,不叫往外卖。2008年9月,胡X投资一个月后找我要每月的利润,我没钱给她,先给她x元,她没给我打条。胡第二个月又找我要利润,因一直没生产,没钱给她,胡与我争吵,让我给她打借条,就由胡执笔写了个x元的借条,我签了名。……我所生产的是柴油,用原油和石油酸调和出来成品柴油。机器就是一般的搅拌机就可以了。我什么证照也没有,我对这项技术不精通,没有技术能力,所以我在濮阳把具有这项技术的杨文杰(现在杨岭厂里)骋请到方城,他是工程师,给杨岭合作办厂。
2、被害人胡X陈述
去年8月份,吴中仁给我打电话介绍我投资崔某某在方城的油厂。几天后,我到方城“天马大酒店”附近一个独家小院的民房,见有三台机器,当时正生产着。我看后,当天下午在厂里和崔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我投资x元,崔某某保证在每月X号前给我分3万元红利。8月22日我在农行给崔某某给我的一个卡号上打了x元钱。他给我写了收条。后我按协议约定时间找崔某红利,崔某现在正生产,需要资金。我当时没在意。又过一个月后,我找崔某没找到,给他打电话,有时关机,有时不接。一直到去年9月份,我又去方城崔某厂里找崔,崔某在,也没生产。后我打电话找到崔,他说在外地,回去就给我钱,一直到去年12月22日,我到方城崔某租住处刚好碰到崔,他还说没事,说要回来帐就给我,并且给我写了一张包括红利x元的借条,从那以后到现在我就一直找不到崔某,电话也不接了,没办法来向你们报案了。
3、证人吴XX证言
去年五六月份,崔某某让我帮他买煤,我领他到禹州煤矿,到那遇到胡X,我给他俩介绍认识。晚上崔某找胡X谈投资的事,当时崔某对我说。我了解崔某某,他就是一个骗子,这个油厂是崔某来当晃子骗人的,什么手续也没有,也没有生产,所以我提醒胡X先去看看。崔某某说厂和机器是他投资办的,实际我心里知道,他是租来骗人的。崔某某拉胡入股事先我不知道,崔某我知道了坏他的事。从那以后,我们没有再联系。大约到去年10月份,胡给我打电话说:她给崔某资x元,每月x元利润崔某不给她,现在人也找不到了,要我帮她要要,要过来了给我分钱。后来我打崔某电话停机,人也找不到了。……崔某某骗的人多,我知道南阳的张伟,他也是和人家合伙做生意,骗张伟3.5万元,张伟也给我打电话让我找崔某某。
4、证人石XX证言
证实被告人崔某某租用了他的厂房和机械设备,说是生产柴油,也没生产多长时间,后只给我1万元租金,下欠租金至今未还,人也找不到。
5、证人杨XX证言
证实自己是濮阳乳化油总厂的技术员,懂得环保节能乳油生产技术。该技术生产的油原料是柴油、化工原料,生产出来的成品是达标柴油,是电厂、铝厂、玻璃厂等使用的燃料油。方城的崔某某曾邀请其到自己的油厂做技术指导,但他的厂场地不行,设备差劲,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所以我到杨岭的油厂当技术员了。
6、证人杨X证言
我在方城办一柴油调和、勾兑加工厂,崔某我说他认识这方面的技术人员,能为我买来技术,我很相信他,便让他跑这事。开始要钱跑事陆续从我处拿走8.9万元,后来技术也没有给我买来,钱也没有给我,人也找不到了。……去年底一天,我见到崔某某,问他什么时间拿人家的钱,他说是去年8月份。我问他钱弄哪里了,他说钱还别的帐了,没有用到生产上。……崔某某的厂子和设备是租来的,租金也没有给人家。崔某某就没有生产,没有投入一分钱,他就是有意骗人家的。
我在方城办的是濮阳市普升达节能助燃燃料有限公司方城分厂,使用的是该公司的专利技术。被告人崔某某不懂这个技术。
7、证人李XX证言否认胡X曾经收过崔某某1万元利息。
8、崔某某、胡X合作协议书,证明2008年8月13日双方签订合同,胡X投资x元给崔某某,崔某胡月利润x元。
9、中国农业银行凭证两份,证明2008年8月22日,胡X给崔某某汇款x元。
10、借条一张,证明:2008年12月12日崔某某向胡X出具x元的借款条一张。
11、租赁协议一份,证明2008年4月1日崔某某和石XX签订租赁协议,崔某某租赁石XX在方城县X镇X村大凉亭村西土地五亩包括12间厂房及需用的有关机械设备。
12、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新华街派出所证明,证明崔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7时许被该所抓获。
13、濮阳市普升达节能助燃燃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节能燃料油制备方法专利书、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证实濮阳市普升达节能助燃燃料有限公司的加工生产节能助燃燃料油技术已获国家专利,产品达标。
14崔某某户籍,证明崔某某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缺乏资金、技术等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胡X现金10万元归自己使用且无力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合同中又许诺高额的利润诱骗他人投资,签订合同后,不主动履行,随后又逃避被害人索债,诈骗故意明显,其辩解属经济纠纷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广普
审判员曹方
审判员刘锋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孟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