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及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仅三个月时间被告就借故离家出走,不与被告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一、原告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一份;
二、2002年12月25日原、被告结婚证
三、碾盘庄村委证明一份;
四、三关庙村委证明;
五、证人何××书面证言及当庭证词各一;
六、证人刘××书面证言及当庭证词各一。
被告卢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结合庭审调查及原告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于200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卢某某于婚后三个月即借故外出。2003年农历4月份经人说合,被告卢某某家人承诺给张某某6000元钱解除婚姻关系,给付3000元后下余3000元原告张某某放弃追要。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姻基础较差,且自2003年被告卢某某外出后至今未归,双方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被告卢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章松
审判员文大强
人民陪审员李金勇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