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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新乡市重工局供销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重工局供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重工局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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