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成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男,成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成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候某某,男,成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茂盛、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树勇,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某某,男,成年。
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等七被告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甲、刘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