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龙安蔬菜粮油综合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原审被告林州市X街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林州市龙安蔬菜粮油综合大市场因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诉人林州市龙安蔬菜粮油综合大市场的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原审被告林州市X街X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代理审判员王志勇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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