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5月23日被内黄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内黄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8月28日被内黄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日被内黄某公安局逮捕。现押内黄某看守所。
内黄某人民法院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六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马某某所得赃款二万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10)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源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