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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2010年1月26日被内黄某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黄某人民法院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09)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彭某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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