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194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女,1980年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194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小红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