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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7-08-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0256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女,5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2007)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田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7)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迹

代理审判员张虹

代理审判员高嵩

二00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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