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2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X镇X街X巷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东
代理审判员王靖
代理审判员钟欣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