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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曾某某、王某乙、瑞洋华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瑞洋华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闻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曾某某、王某乙、原审被告瑞洋华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09)珠民二初字第9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地不在衡阳市珠晖区,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另行确定管辖权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工程安装款引起的纠纷,上诉人的居住地座落在衡阳市珠晖区,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周永洲

审判员王某峰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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