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耿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日17时许,在本市X路X弄小区内的某中学门口,被告人耿某趁学校放学之际发放广告宣传单,引起校门口秩序混乱,学校保安及护校民警夏某对被告人耿某的行为多次劝阻无效后,民警夏某上前予以制止,被告人耿某遂对民警夏某拳打脚踢,致使其受伤。事发后,被告人耿某被人制服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司法鉴定,民警夏某面部等处遭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多处软组织挫伤、口腔粘膜破损等,该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民警夏某的伤势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丽路派出所派勤表及相关文件,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耿某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0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殷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