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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路西。

法定代表人秦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翔,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X,女,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蒋X,男,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沈卉

代理审判员余继钟

书记员叶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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