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路西。
法定代表人秦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翔,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X,女,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蒋X,男,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沈卉
代理审判员余继钟
书记员叶菊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