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XX,男。
被告上海市XX社。
法定代表人赵XX,职务理事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XX诉被告上海市XX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原告戴XX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