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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X诉上海XX社追索劳动报酬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XX,男。

被告上海市XX社。

法定代表人赵XX,职务理事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XX诉被告上海市XX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原告戴XX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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