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吴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很好,在被告动手打原告父亲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开始不好了,另外被告父亲不好,被告在外有男朋友。2008年5月原告居住在外,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吴某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被告在外没有男朋友。婚后双方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原告父母对被告不好,原、被告没有分居。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均系聋哑人,双方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月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于2008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09年3月,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2010年3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2010年6月19日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和好,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又过了夫妻生活。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应予确认。
审理中,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初原、被告关系尚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虽三次诉讼离婚,但理由不充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思想转变很大,态度积极,有改善夫妻关系的诚意和行动,现夫妻关系已有所改善。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信任、排除外界干扰,夫妻关系有望进一步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翻译费人民币4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已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芦玲凤
代理审判员陈接娣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