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02.20.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九二號裁定
时间:2008-02-20  当事人:   法官:呂佳徵、蘇秋津、林勇奮   文号:96年度訴字第01092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092號

原告甲○○

被告寶華銀行臺南分行

代表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10、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為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次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2、起訴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書狀中並未載明「起訴之聲明」,且所

載「被告及代表人」部分並未明確,其內容不合上開規定,且未繳裁

判費,前經審判長於民國97年1月3日以96年度訴字第1092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2月4日合法送達

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

法即有不合,且未繳裁判費,要件亦有未備,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予

以駁回。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

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勇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

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玉幸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