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甲○○
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1,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