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x,女。
委托代理人王振林,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x,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平,系淮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xx诉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林,被告曹xx及其代理人黄某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腊月结婚,于1999年农历十月生一女曹xx,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08年正月十五,被告再次用木棍殴打原告,二人分居至今,她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婚生一女曹xx。
被告辩称,他没有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夫妻间吵架是正常现象,且有六万元共同财产在原告处,原告父亲把他们的家具等都卖了,他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确定本案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8年1月登记结婚,于1999年10月生一女曹xx,婚后刚开始二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二人常生气吵架,双方感情逐渐恶化。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尹xx与被告曹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杰
审判员李海
代理审判员王仁地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徐鹤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