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尹xx诉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xx,女。

委托代理人王振林,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x,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平,系淮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xx诉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林,被告曹xx及其代理人黄某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腊月结婚,于1999年农历十月生一女曹xx,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08年正月十五,被告再次用木棍殴打原告,二人分居至今,她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婚生一女曹xx。

被告辩称,他没有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夫妻间吵架是正常现象,且有六万元共同财产在原告处,原告父亲把他们的家具等都卖了,他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确定本案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8年1月登记结婚,于1999年10月生一女曹xx,婚后刚开始二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二人常生气吵架,双方感情逐渐恶化。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尹xx与被告曹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杰

审判员李海

代理审判员王仁地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徐鹤桀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