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27日被逮捕。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以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5月2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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