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威(生于1994年6月17日)到长葛市X镇飞翔网吧门口盗窃王某甲雅奇牌x-F摩托车一辆(价值3460元)。
2、2008年10月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平、张辉、马彦涛(该三人已判)、张威到董村X村韩某某的加工厂盗窃钢板560公斤(价值1848元)。
3、2008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平、张辉、张威到长葛市X镇X村贾国治的厂内盗窃建设牌摩托车一辆(价值281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将摩托车退还被害人。
4、2008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平、张辉到长葛市长兴区X村付某某家中盗窃飞利浦17村X组装电脑一台(价值1100元)。
5、2008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平、丁云广(已判)到长葛市X乡郭浩杰的福彩店盗窃嘉陵牌摩托车一辆,价值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以及王XX、张XX、丁XX、马XX、张X、王XX、付XX、贾XX、贾XX、郭XX、李XX、李X、刘XX、刘XX等证人证言,长葛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信息、证明、本院(2009)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证字(2008)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退赃,且系初犯。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有立功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