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又名韩某、韩某文,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的一天,被害人吴某某在孔祖大酒店内,被被告人韩某某及朱某锋、何某广(均已判刑)利用封建迷信迷惑后,朱某锋冒充老板,何某广冒充老板的秘书,韩某某冒充算命大师,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采取调包手段骗取吴某某现金人民币x元。后在朱某某、何某某的调解下,朱某锋、何某广、韩某某退还吴某某现金x元。2010年4月13日夏邑县公安局没收非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朱某锋、何某广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得现金三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及同案犯将大部分赃款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