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慕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恒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378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9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案款9000元后,表示余款378元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