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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197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何某,男,1977年X月X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德勇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蒋公查担任记录。2011年12月30日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贺德勇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公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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