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197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何某,男,1977年X月X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德勇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蒋公查担任记录。2011年12月30日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贺德勇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公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