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甲,男,生于1956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2010年1月1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桑某乙,男,生于1985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2010年4月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宏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6月,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伙同刘振举(外逃)在得到桑某义矿难死亡赔偿金后,拒不支付给刘二妮等人。2009年3月1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桑某甲、桑某乙、刘振举返还刘二妮等人x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伙同刘振举隐匿财产,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伙同刘振举(外逃)在得到桑某义矿难死亡赔偿金后,拒不支付给刘二妮等人。2009年3月1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桑某甲、桑某乙、刘振举返还原告刘二妮等人x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伙同刘振举隐匿财产,被告人桑某乙利用上诉,原冻结在建设银行的x元到期将钱取出转移,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甲、桑某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桑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2年7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桑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朝焕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葛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