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X,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渤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X,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陶某某与被申请人沈阳市渤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6月9日,陶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辽立二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陶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陶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陶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云涌
代理审判员韩岩
代理审判员徐金武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