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30日16时30分许,在新野县X路X路交叉口处,被告人汤某某驾驶豫x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东向西左转向南行驶的李燕超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碾轧,造成李燕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汤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汤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证人李××、白××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笔录、赔偿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鲁小明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