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易久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商政国土资监字[2009]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国土资监字[2009]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国土资监字[2009]第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