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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7-0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19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锋),男,2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万荣县,小学文化,原北京世纪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1月28日被羁押,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骑自行车在公路行驶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引发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6)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黄肖娟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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