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昆民一重字第X号
原告:谢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谢某发,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交三桥X号,系谢某之父,身份证号:(略)。
被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云南云电阳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木志红、陈永福,云南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庆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华尔顿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春江,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谢某起诉称:其与被告赵某1987年1月10日结婚,2001年4月25日协议离婚,同年12月28日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签订了《协议书》,现发现被告赵某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分割其与被告赵某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分割被告赵某在云南云电阳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150万元股份;在云南庆丰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份94.6万元股份;以及现金555.4万元的财产;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赵某将用于婚生女赵某在英国留学的费用60万元支付给原告谢某(已支付),剩余的40万元由被告赵某在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谢某,由原告谢某用于赵某在英国的学习费用,今后赵某在英国的学习生活费用由原告谢某承担。
二、被告赵某一次性支付21万元给原告谢某作为生活费(现已支付19万元)。
三、原告谢某与被告赵某双方确认:永昌小区永顺里X号X室及5万元现金归原告谢某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赵某所有。
四、原告谢某今后不再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由向被告赵某提出主张。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谢某承担(略)元,被告赵某承担(略)元,于2005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谢某。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宁
审判员孟静
人民陪审员张光华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