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原油联合运输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雷宏斌
审判员刘某虹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