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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原油联合运输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雷宏斌

审判员刘某虹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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