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龚某诉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因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龚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龚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秦胜明
代理审判员王兴邦
书记员高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