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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略)民政所所长兼敬老院院长,住(略)。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09年9月3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在任江村乡民政所所长期间,违反有关规定,虚报23人不应该享受低保而享受低保待遇,致使x多元的低保资金用做他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有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接受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在任江村乡民政所所长期间,违反有关规定,虚报23人不应该享受低保而享受低保待遇,致使x元的低保资金用做他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2、证人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不应该享受低保而享受的,广大群众反应很强烈,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3、书证。户籍证明,卢某某X年X月X日出生。中共江村镇委员会文件江发[2002]X号,证实卢某某自2002年6月16日至今任民政所所长。周口市人民政府文件周政[2006]X号,证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江村镇取消低保人员名单,证实经卢某某手虚报的23名低保人员已被取消低保。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属实,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虚报不应当享受低保而享受低保待遇,致使低保资金被用做他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明

审判员娄本升

审判员周新红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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